行動電源通用免責聲明 / 責任限制條款
行動電源的責任限制條款(免責聲明 / 責任豁免條款)常見於製造商的保固條款及使用者合約中。其核心目的在於明確界定製造商/服務提供者與消費者之間的責任界線。
對於因我們與您簽訂的任何合約所引起或與之相關的下列情況,無論是基於合約、侵權行為(包括疏忽)、違反法定職責或其他原因,我們均不對您承擔任何責任(須受限於下述「一般限制」):
1. 不當使用與人為錯誤
- 操作不當: 因未遵循用戶手冊指引(例如:在高溫或陽光直射環境下充電、嚴重跌落、浸水、或擅自拆解與維修)而導致的裝置過熱、起火、爆炸、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
- 使用非原廠配件: 因使用非原廠或未經認證的充電線或電源適配器,而對行動電源或行動裝置造成的損壞。
2. 間接與衍生損害
- 裝置及資料遺失: 任何因行動電源故障所引起的間接、附帶或衍生性財務損失,包括手機/平板電腦等硬體損壞或資料遺失。
- 最高賠償上限: 若產品瑕疵或故障經證實屬製造商之責任,最高賠償金額嚴格限制為該產品的購買價格,或該產品保險的特定承保上限。
3. 正常磨損與不可抗力
- 電池容量衰減: 鋰電池容量隨時間和使用循環次數產生的自然衰減,屬於正常磨損而非產品瑕疵;製造商對此不承擔任何保固或賠償責任。
- 不可抗力: 製造商對於因超出我們合理控制範圍的任何行為或事件所導致的裝置故障免責,包括但不限於:電網電壓不穩、雷擊、自然災害、第三方封鎖或勞工行動、民變、暴動、侵略、恐怖攻擊或恐怖攻擊威脅、戰爭(無論是否宣戰)或戰爭準備、火災、爆炸、暴風雨、水災、地震、地層下陷、流行病,或公共/私人電信網路故障,以及無法使用航運、飛機、汽車運輸或其他公共或私人交通工具。
一般限制(「一般限制」):
上述免責聲明不適用於因欺詐(包括欺詐性失實陳述)所導致的損害或損失,或因疏忽或瑕疵產品根據適用法律導致的死亡或人身傷害,或適用法律(包括但不限於《免責條款管制條例》(香港法例第 71 章)及《不合良心合約條例》(香港法例第 458 章))另有規定的情況。
上述具有免責效果的條款,應在適用法律允許的最大範圍內予以適用。
上述條款應受香港法律管轄並按其解釋,不考慮其法律衝突或法律選擇規定。各方同意接受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的專屬管轄權。
若上述任何條款最終被裁定為違法、無效或不可執行,該條款應被可最大程度實現我們原意的條款所取代,且不影響其他條款及條件的有效性和可執行性。
便攜式充電器 / 行動電源 — 安全與航空免責聲明(包裝印刷)
1) 電池老化與壽命極限
- 容量衰減警告: 受正常的充放電循環與老化影響,電池效能及安全防護機制可能會隨時間下降。
- 使用壽命限制: 本產品自製造之日起,設計功能壽命為 3 年。
- 過期風險 / 所有者責任: 切勿在指定的使用壽命期滿後繼續使用本產品。繼續使用之風險由所有者自行承擔。製造商對指定壽命過後發生的任何故障、膨脹、漏液、起火、冒煙、發熱/熱事件或相關損害(包括裝置已損壞、被召回或出現異常狀況的情況),概不承擔任何責任。
2) 航空使用規則(僅限隨身攜帶 + 機上禁止使用)
您必須時刻全權負責遵守所有航空法律、法規和要求,以及第三方的所有條款及條件(包括任何航空公司營運商或航空服務提供者)。在不限制上述規定之通用性(該規定應始終優先適用)的前提下,您應:
- 僅限隨身行李: 行動電源必須始終放在您的機艙/隨身行李中。如適用,請將其從任何託運行李中取出。
- 禁止放於頭頂行李架: 切勿將行動電源放置於頭頂行李架內。請妥善存放,使其處於隨時可及且可被監控的狀態。
- 機上存放位置: 請將其存放在您正前方座椅下方的個人隨身物品中、座椅口袋內,或隨身置於身上/手提行李中,使其保持可見並處於乘客的控制之下。
- 機上禁止充電/使用: 請勿在飛行途中為行動電源充電,亦請勿在飛行途中(包括航空公司規則禁止的滑行、起飛和降落期間)使用其為其他裝置充電。
3) 合規範圍
這些要求旨在符合國際航空安全預期(例如基於國際民航組織 ICAO 的危險品規範),以及當地/區域針對鋰電池行動電源的規則,包括適用於由香港民航處(CAD)管轄離境航班及其他航空營運商的最新乘客要求(可能會有額外限制)。
4) 發生異常時的緊急措施
若行動電源變熱、膨脹、發出異味、漏液或顯示損壞,請立即停止使用,並遵循航空公司/安檢及緊急程序。
製造商對於超過指定使用壽命的電池老化,或禁止的操作行為(包括存放於頭頂行李架或在飛行途中充電/使用)概不承擔任何責任。
航空運輸與登機免責聲明及限制
僅供參考(您應全權負責遵守所有航空法律、法規和要求,以及第三方的所有條款及條件(包括任何航空公司營運商或航空服務提供者)),航空公司和機場管理局對行動電源執行嚴格的強制性免責聲明和安全規定,包括以下內容:
1. 託運行李禁令與沒收豁免
- 行動電源嚴禁放在託運行李中,必須隨身攜帶(手提行李)。若行李因不合規辦理登機手續而被海關或安檢人員強制打開、沒收或損壞,航空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2. 容量與標示限制
- 安檢人員保留直接沒收無容量標示(瓦時 Wh / 毫安培小時 mAh)或標籤模糊不清的行動電源之權利,乘客無權索賠。
- 未經航空公司事先批准而超過 100Wh(約 27,000mAh)
的行動電源,或超過
160Wh 的行動電源,嚴禁帶上飛機。
3. 機上使用限制
- 大多數航空公司禁止在起飛和降落期間使用行動電源,部分航空公司禁止在整個飛行過程中使用行動電源為裝置充電。若違規使用引發火災,乘客須承擔刑事責任及鉅額民事賠償
製造商 / 品牌免責聲明條款
1. 誤用與環境濫用
在受限於下述「一般限制」的前提下,無論是基於合約、侵權(包括過失)、違反法定職責或因我們與您之間訂立的任何合約所引起或與之相關的任何情況,我們均不對您承擔以下責任:
- 極端溫度: 在超出用戶手冊規範(通常為 0°C 至 45°C)的環境中操作或存放產品,例如在高溫天氣下放置於停泊的車輛內或直接暴露於陽光下。
- 水分與化學腐蝕: 浸水、暴露於濕氣、雨水,或接觸腐蝕性液體。
- 物理損壞: 跌落、擠壓、重壓、刺穿,或未經授權拆卸及改動內部電路和電池芯。
2. 不兼容的配件
若因使用非原廠、未經認證(例如缺乏 MFi 或 USB-IF 認證)或規格不匹配(例如超載的高功率)的充電線或電源適配器,而導致電源供應器(行動電源)或連接裝置(例如智慧型手機、手提電腦)受損,製造商概不承擔任何責任。
3. 正常電池損耗
- 容量下降: 鋰電池屬於消耗品。隨著時間和充電循環(通常在 300 至 500 次循環後降至約 80%)而發生的容量下降屬於自然現象,不構成產品缺陷。
- 長期閒置: 因長時間未充電導致深度放電而引致的裝置故障,屬於維護不當,不納入保固範圍。
4. 責任限制
- 排除間接損害: 製造商明確表示不對因產品故障引起的任何間接、附帶或衍生性損失(例如裝置賠償、數據遺失、業務中斷)承擔責任。
- 責任上限: 在確認存在產品缺陷的情況下,製造商承擔的最高責任嚴格限制為該產品的原始購買價格。
5. 不可抗力
製造商獲豁免承擔因超出我們合理控制範圍的任何行為或事件所導致的裝置故障責任,包括但不限於:電網電壓不穩、雷擊或自然災害;第三方封鎖或其他工業行動、民事騷亂、暴動、入侵、恐怖襲擊或恐怖襲擊威脅、戰爭(無論宣戰與否)或戰爭準備或威脅;火災、爆炸、風暴、水災、地震、地面沉降、流行病或其他自然災害;或公共/私人電訊網絡失效,或無法使用航運、飛機、機動交通工具或其他公共或私人交通工具。
一般限制(「一般限制」):
- 上述免責聲明不適用於因欺詐(包括欺詐性失實陳述),或因適用法律下的過失或缺陷產品所致的死亡或人身傷害造成的損害或損失,亦不適用於適用法律(包括但不限於《管制免責條款條例》(香港法例第 71 章)及《不合條理合約條例》(香港法例第 458 章))另有規定的情況。
- 上述具有免除責任效果的條款,應在適用法律允許的最大範圍內予以適用。
- 上述條款應受香港法律管轄並按其解釋,不考慮其法律衝突或法律選擇條款。各方同意接受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的專屬管轄權。
- 若上述任何條款最終被裁定為不合法、無效或不可執行,該條款應由最能實現我們原意的條款所取代,且不影響其他條款及條件的有效性和可執行性。













